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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翔课堂案例合集:那些讲透刑法与人性的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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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罗翔课堂案例汇总。猥亵儿童、帮助自杀、电梯强奸案、许霆案、鹦鹉案、戈壁滩玉镯案……每个案例背后,都是刑法与人性的一课。从定罪逻辑到量刑轻重,从共犯认定到追诉时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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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作者
罗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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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荐理由

一、人身犯罪:猥亵、强奸与杀人

洗浴中心男孩叫特殊服务

一对夫妻带着13岁儿子去洗浴中心,小男孩叫了个特殊服务。女的来了一看是个小孩,问多大了,说13了。但这女的还很敬业,依然提供了服务。罗翔问:这女的构不构成犯罪?构成猥亵儿童罪。因为儿童不满14周岁,猥亵可以采取平和手段,也可以采取暴力。给儿童发淫秽信息,构成猥亵儿童,不是强制猥亵。但给儿童妈妈发,不构成,除非强迫她看。

湖南郴州17岁少年卖肾案

湖南郴州有个17岁的孩子,为了买一部iPhone,把自己的肾脏卖了,卖了2万块钱。六年过去,记者采访他,他已追悔莫及,成了重度残疾。法条规定: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,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器官,直接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。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自主决定,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决定,甚至监护人也无权代理决定。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分行为无效。

妻子递毒鼠强案

北京大红门一对夫妻,家庭贫困,丈夫长期卧床,妻子白天上班,照顾丈夫、料理家务、照顾孩子。有天晚上丈夫疼得一直叫到凌晨,妻子说你别叫了,把邻居都吵醒了。丈夫说我真的好痛,我想死,但我连死的力气都没有,你能帮我吗?妻子从门口拿了一瓶毒鼠强端过去,丈夫一喝,3小时后痛苦死去。

法院回避了帮助自杀问题,判:当丈夫中毒之后,妻子有救助义务,没有履行,属于不作为的实行行为。虽然得到妻子同意,但人的生命不能授权,构成犯罪。如果丈夫一喝立马就死,就不得不回答帮助自杀问题。但绝大多数帮助自杀,都属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不作为杀人,因为你有救助义务。

电梯强奸案

美国纽约一个公寓楼,49岁女子坐电梯,晚上9点,她1米58。进来一个15岁少年,身高1米8多。少年直接对女的说,把衣服脱了。女的没说什么,就把衣服脱了,两人发生关系。事后女方立即报警。请问属不属于强奸?法院最后认为构成。因为站在女性的角度,什么叫做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?两者身高悬殊,在电梯里孤立无援,你敢不敢反抗?所谓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,把自己带入被害人,你觉得还有没有可能反抗?

二、诈骗与盗窃:财产犯罪的边界

虚假ATM机案

北京西单有人弄了个假ATM机。第一幕吞卡型:在ATM机上装摄像头,你一取钱就拍下来,每天弄三四十张卡,把钱取光。这定什么罪?第一步判断是偷还是骗?诈骗的本质是自愿交付,我是自愿还是被迫?被迫的,定盗窃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,定盗窃罪。

更常见的是吐卡型:你一插卡,他的卡就吐出来,因为保留你的卡会打草惊蛇。你一插进去,卡里的信息就被收集了,再通过网上银行使用,定信用卡诈骗罪。提醒各位去ATM机取钱,注意卡托,如果有个黑色小盒子,很可能就是收集信息的机器。窃取信用卡信息本身有罪,叫窃取信用卡信息罪,之后又从事信用卡诈骗,从一重罪定信用卡诈骗罪。

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

浙江一个企业想做某大型品牌在浙江的独家代理商,找到罗翔,罗翔说没问题,我跟那个企业上上下下都很熟,肯定给你拿下。你先以那个企业名义接单,别耽误商机。他很开心,印了大量精美合同文本,以独家代理商签单,签了400多万,拿了400多万货款。做生意的人拿了钱不会捏在手上,投到其他行业,结果钱花光了。罗翔说不好意思,没谈下来。债权人找他要货没货,要钱没钱,告了。一审法院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,因为“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”。

从表面看符合,但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。合同诈骗主观方面一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?没有,因为他其实也是受害人,被别人坑了。

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

集资诈骗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重合。司法解释说,如果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对该部分定集资诈骗。部分人有非法占有,部分人没有,那部分人构成集资诈骗,那部分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他们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成立共犯。

罗翔朋友妈妈的案件:她是P2P服务站站长,天天帮人拉客户,自己的爹妈、亲戚朋友全都成了客户。她自己也是客户。她真的认为这个项目赚钱。她说总公司多么豪华,在上海金茂大厦,里面放着一座金山,从外面看以为是纯金,其实全是假的,镀金。最后把她抓了,她说我也是受害人。罗翔说,你虽然是受害人,但你也是犯罪的。总公司构成集资诈骗罪,你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
虚假牧场案

08年三聚氰胺之后,很多人对国产乳制品产生信任危机。有人动歪脑筋:你想不想喝到放心奶?想不想拥有属于你家族的奶牛?只需花4万块钱,买一公一母,公的随你姓,母的随你老婆姓。两头牛一年生两头,两年生四头,三年算不出来了。每头牛1万块钱,什么时候不想要,把牛拿过来,1万块钱一头回购。还不需要自己养,我们帮你养,每天还有你的牛为你产的干净放心奶。

很多人上当,纷纷买牛。后来发现这哥们一头牛都没卖,所有集资款投放在股市、债市或放高利贷,资金链条断了。大家去要钱,一头牛都没有。奶全是超市买的三聚氰胺放心奶。定什么罪?集资诈骗。司法解释说,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,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,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,定集资诈骗。你小子一头牛都没有,连牛粪都看不见。

虚假恒生指数案

有人号称能帮大家炒香港恒生指数,租了一层楼,有大屏幕,有红线绿线,每天有涨有跌,说跟香港联网。后来发现是内部局域网,根本没联网。他想让哪只股票涨就涨,想跌就跌,相当于大家一起陪他玩大富翁游戏,最后卷了一大笔钱跑了。定什么罪?经典的骗,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都有,骗加非吸等于集资诈骗罪。

现在所有虚假平台都是利用信息不对称。炒比特币、普洱币、后大币、紫黄金、巴西股票,你都没听过,看都看不懂。中国的红线是涨,绿线是跌,很多国家反着来。

许霆案

2008年,山西人许霆在广州打工,在交通银行取钱,发现ATM机坏了,取1000块钱,银行卡只扣1块钱。许霆取了17.5万元,还把这个好消息分享给朋友,朋友取了6.6万元。按照当时法律,盗窃17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,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,法定刑两档:无期徒刑和死刑。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。舆论强烈反响,二审减为五年有期徒刑。

恰恰因为许霆案,导致法条修改。许霆从无期徒刑直接减到5年,中间跨越了一档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: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,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,不能再跳着减。如果许霆案发生在今天,最多只能减到10到15年那一档。

1元魔术币案

某省印刷店老板接了个大单,马戏团要他印制一批魔术道具货币,大概1亿多元人民币,还印了2000多万美元。每张货币上盖了“魔术道具”四个字。总共印刷费2000块钱。最后被抓,认为构成伪造货币罪。这要构成犯罪,得判无期徒刑,还好2015年取消死刑了。

从表面看他伪造货币了,他知不知道是假币?知道,还盖了戳。但关键在于,这种钱在市面上会不会导致老百姓对货币的公共信用产生动摇?魔术道具币。纸张1亿多元才2000块钱印刷费,什么纸?估计比书都粗糙。大家看到这种钱就搞笑,跟冥币没什么区别。冥币是伪造货币吗?怎么写的是中国人民银行,那个民是民的民。所以不构成犯罪。表面上符合伪造货币构成要件,但实质上没有侵犯法益。

这个案件要纠正司法实践中两个错误:第一是机械司法,认定任何犯罪除了法条,还要看背后保护的法益。第二是客观归罪,即便客观上构成犯罪,还要考虑主观心态,伪造货币罪是故意犯罪。后来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撤案处理,但别人夫妻在看守所待了一年多。

变造货币案

武汉有个哥们把每张钱撕成两面,剪掉其中一面的1/5,每张钱剪掉1/10。每十张钱或九张钱可以多拼成一张钱,因为根据《人民币兑换条例》,3/4以上的残币可以兑换整币。他投入3万块,变出3000多块,把变造币和残次币统一存入银行自动存款机,再从另一台取款机取出来。最后被抓。

变造数额是33000还是3000?犯罪不扣除成本。但如果你认为变造货币的本质是以少增多,那就要把成本扣除。变造货币不需要以少增多。变造的本质是在真币基础上加工,伪造的本质是无中生有。

三、公共安全与交通犯罪

无锡桥垮案

无锡桥垮案中,大货车严重超载,把桥压垮了。大货车应该以什么罪论处?能不能定危险驾驶罪?不能。有可能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但这是故意犯罪,而大货车司机其实是过失犯罪。可以考虑过失损毁交通设施罪。如果违反交规,还可能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。造成财产损失30万以上赔不起,桥大概多少钱?还死人了,符合交肇事构成要件,以过失损毁交通设施罪和交通肇事罪从一重罪论处。

现在有意见认为货运车超载应该直接入罪,没必要出现危害结果。但如果这样立法,会不会导致处罚范围扩大?在食物链中处于最末端的其实就是大货车司机。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,刑法只是治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。

大排档案

北京郊县有个哥们喝了一晚上啤酒,开吉普走了,方向盘打得太猛,直接把大排档撞了,撞了20多号人。运气好,没有一个人重伤,全都是轻伤和轻微伤。20个轻伤加起来是不是一个重伤?不能这么加。最后定危险驾驶罪。司法机关觉得太便宜这小子了,但你确实没把一个人撞成重伤。

危险驾驶罪刑罚是拘役加罚金。所有贪利性犯罪才有罚金,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。但危险驾驶罪很奇怪,虽然不是贪利性犯罪,但有罚金,法律说并处罚金,是应当并处罚金。

高晓松醉驾案

高晓松在东直门附近醉驾被抓。法庭辩论阶段,律师要为他辩护,高晓松说辩什么辩?确实醉驾了,就应该坐牢。认罪态度特别好,最后判处拘役6个月,并处罚金4000块钱。拘役6个月是最高刑。认罪态度特别好,也判最高刑,关键是名人,杀一儆百。

郎永淳醉驾案

央视主持人郎永淳醉驾,据说可能被人设套。他找了代驾,代驾把车开到小区门口,发现他是名人,准备碰瓷。代驾说已经开到小区门口了,要不您自己把车开到车库去。你一开车,后面一辆车就追尾过来碰瓷。郎永淳不愿意私了,报警。在性质上属于危险驾驶罪。现在司法机关受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危险驾驶罪。危险驾驶罪虽然只处拘役,但是故意犯罪,连带后果很多。故意犯罪不能当公职,不能当律师。

李启明案

李启明驾驶黑色迈腾在河北大学狂冲,撞倒两个骑滑轮的女生,致一个重伤,一个轻伤。他没停车,继续驱车赶到女生宿舍楼接女朋友,最后被保安拦下,透露了天大的秘密:“我爸是李刚。”结果不仅坑了自己,还坑了爹,当年被评为四大坑爹之一。

重伤女生5分钟后被送往医院,抢救时死了。李启明构成交通肇事罪,同时有逃逸情节,3到7年。有同学认为不是逃逸致人死亡吗?逃逸致人死亡是逃避法律追究,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。如果救他有可能存活,而在这个案件中,即便救也存活不了,没有耽误救助。法院评价为肇事致人死亡,不是逃逸致人死亡。肇事致人死亡已符合3到7年,加上逃逸情节,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。最后判处6年有期徒刑。

快车道遗弃案

上海有个案件,这个人开车把人撞了,路是快车道,车流量极大。肇事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,直接跑了。5分钟后,另一辆车把躺在地上的人碾死了。在快车道把人撞了,又没有采取保护性措施,被后车碾压的概率极高。既然是极高概率,推定为故意,认定为故意杀人罪。

航天桥货车案

北京航天桥附近,一哥们开大货车拐弯时咯噔一声,以为碾了块石头,没多想走了。回到家发现轮胎上有血,仔细回想咯噔之处,开着车返回,发现旁边围着许多警察,很害怕就走了。其实被害人在警察赶来之前就跑了,在警察赶来之前就死了。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过失,客观上逃了没有?死了没有?逃逸和死亡哪个在前?逃逸不是离开现场,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。什么时候逃避法律追究?死前还是死后?事后。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,但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。

四、追诉时效与自首

玉镯案

1980年,一个女的在烈日下行走,口干舌燥,看到张三似笑非笑,问能不能讨杯水喝。张三说进来喝吧。女的进去喝了一杯水,张三起了歹意,把她强暴后杀掉,埋在院墙脚下。2002年,张三的女儿张姑娘跟隔壁村王姑娘关系很好,经常在王姑娘家玩耍。有天傍晚,王姑娘的姥姥说别回家了,跟我睡。睡下时发现小姑娘手上戴着一个玉镯,觉得在哪见过,想不起来了。第二天突然想起,这是她失散多年女儿的玉镯。立即报警,张某被抓,供认不讳。院墙脚下发现已成白骨的死骸。

强奸行为能不能追诉?不能,过了15年。杀人行为过了20年。硬要追诉只能报最高检核准。查他20年内有没有犯过其他事。发现1997年交通肇事把人撞了,没处理。交通肇事法定刑3年以下,追诉时效5年。从1995年计算5年,交通肇事不追究了。但从1995年可以计算他强奸重新续上15年,杀人重新续上20年,可以追诉。这叫追诉时效的延长。

北京宾馆杀人案

一个女的跟男朋友分手,非常郁闷,在宾馆讨论分手事宜,一冲动把男的捅死了。捅死后给爹妈打电话,说女儿不孝,只有来生再报答养育之恩。我杀人了。爹妈吓坏了,立即报警,驱车赶往案发现场。一个劲给女儿打电话,终于打通。爹妈说千万别做傻事,你还年轻,路还长,我们已经报警了,一切等我们来再说。女的说太晚了,准备寻死,但觉得各种寻死方法都很痛苦,正在犹豫采取哪种方法自杀时,警察来了,把她抓了。

这叫不叫自首?她知不知道爹妈报警了?知道。知道别人报警了,应该跑。你居然没跑,意味着你还是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。司法解释规定了现场候补型自首,或者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:犯罪后主动报案,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,但没有逃离现场,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,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供认犯罪事实。

真实案件更复杂:女的已经自杀了,被抢救回来。这叫不叫自首?自杀属不属于自愿接受司法处置?有人认为自杀是逃避责任,有人认为自杀是对抗。你还没想好怎么死,跟你都决定死了,哪个社会危害性更小?决定死了,社会危害性更小,因为他已经决定接受后果,不仅仅法律后果,而是以自己的生命。你可以说他自裁是为了逃避责任,也可以认为他的自裁是为了接受报应,一命抵一命。北京法院认为属于自首。自首不考虑动机。

安徽作协会员案

安徽一个作协会员,1995年抢劫杀了两个人,后来洗白了,成了知名作家,加入作协,出版了几本书。22年后,人体比对技术成熟,因为酒驾等自动跟之前留下的指纹比对。过了22年要不要追溯?报高检院核准,最后决定追诉,执行死刑。核准追诉是报应主义情感的体现。对于严重犯罪,过了一段时间不追溯,老百姓不答应。

五、共同犯罪与中立帮助

日本6000日元事件

战后不久,两个劫匪抢劫。一个女的抱着孩子,劫匪把她抢了。女的家抱出一口箱子,说里面有6000日元,是我先生学校的公款。又抱出一口箱子,里面有300日元,是我家全部家当。劫匪甲哭了,说你家怎么那么穷,比我还穷。这钱我们不能要,还安慰女的:生活再困难也要坚持下去。我们俩已经没有希望了,已经在警察局挂上号了,你还有希望,尤其是你怀里面这个孩子,是日本大和民族将来的希望。你明天到警察局报案,就说6000块钱被我们抢了,拿着这6000块钱好好改善改善生活。说完含着热泪离开现场。

另一个劫匪没走,10分钟后追上前面那个劫匪,说你这个人心地太善良,不适合做劫匪。6000块钱可以不要,但那300块钱为什么不要?我把300块钱拿来了,老规矩,对半分。两人为此大打出手。感动日本的那个劫匪成立什么?一人既遂,全体既遂。他没有切断对共犯的影响。只有把同伙带走,不让他在这地方待着,或者把他打昏在地,才叫终止。

出租车司机案

甲乙丙丁四个人寻衅滋事,老大被抓。乙丙吓坏了,逃了,打了一辆车跑了,在路上不断交流:老大被抓了,会不会把咱俩供出来?出租车司机听到后面两个人对话,怎么办?三种选择:议政延迟型,不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,下车被打死;机智英勇型,直接把他们带到派出所,可能吗?懦弱软弱型,按照指示开到目的地。你选第几种?罗翔说,我也选第三种。我只是一个平常人,不是英雄。英雄都在电影里面。

最后司机被抓了,定窝藏罪。从构成要件看符不符合?主观上知不知道在帮助犯罪分子逃跑?知道。客观上帮了没有?帮了。但罗翔说,这个显然不构成犯罪。这个司机不是正规司机,是黑车司机,尿检呈阳性,吸毒者,带大金链,身上有纹身,可能属于黑社会。但这些跟本案有关吗?没有任何关系。他们的想法是,如果这是正规出租车司机,我们保护。但黑车,法律不保护。黑车和正规出租车司机在这个案件中跟案件没有关系,因为他的职责就是提供交通运输。

中立的帮助行为,对于私权而言,只要法律没有禁止,就是可以被允许的。对公权而言,只要法律没有授权,就是要被禁止的。中立的帮助行为不需要进行过多打击。

连环教唆案

有个做生意的人想把竞争对手干掉,找了一个大哥,给了200万。大哥拿了200万,给张三打电话:哥们,给你个好活,100万帮我干掉一个人。张三拿了100万,转手给李四:兄弟,50万帮我杀个人。李四收了50万,找到王五:兄弟,帮我杀个人。10万,先给5万,事成之后再拿5万。

食物链末端的王五,杀个人才10万,而且只拿5万。王五越想越窝囊,本来决定杀,后来觉得不合适。于是给被害人打电话:哥们,有人让我来杀你。对方把电话挂了:你这个骗子!第二天王五登门拜访,说真的有人让我来杀你。我不是骗子,我是杀手。被害人才知道真的有人要来杀他,问王五他出多少钱。王五说,不好意思,他出10万。被害人气坏了,说这简直太侮辱人了。兄弟,要不这样,我给你30万,你别杀我了,行吗?王五说,我本来就是来谈判的。30万不杀了。但你到越南躲一躲,然后你给我一只手。这只手戴上你的戒指,可以是你自己的手,也可以从其他地方买只手。后来通过人从尸体上剁了一只手,把这只手交给王五,王五拿着这只手才能把剩下的5万块钱拿回来。

王五首先诈骗了,骗别人说杀了,其实没杀,骗了5万。还拿了一只手,教唆别人去盗窃、侮辱尸体。王五的故意杀人怎么定性?他想去杀人,收了钱是真的要去杀人的,只是在准备去杀人的时候觉得不合适,有点亏。属于犯罪的中止,预备阶段的中止。其他几个雇凶者构成犯罪吗?你的常识觉得应不应该构成犯罪?如果你认为应该构成犯罪,你赞成独立说。按照从属说是不构成犯罪的。罗翔本人采折中说。

卖狗案

某省一个吸毒者毒瘾发作,看到一个两岁的小孩,直接把小孩放在麻袋里,卖给了狗肉火锅店,卖了50块钱。老板提着这只“小狗”交给厨师,说处理一下。厨师啪往地上一摔。“小狗”发出惨叫,老板说,哎,这个狗居然还会学人叫,继续摔,啪一摔摔死了。

吸毒者定什么罪?把小孩当狗卖,骗了多少钱?50块钱,不构成诈骗罪。构成拐卖儿童罪。在拐卖儿童过程中,是不是把人给弄死了?属于拐卖和故意杀人。他的故意杀人利用了厨师和老板的过失行为。

老板和厨师构不构成犯罪?第一摔应该没有过失。但当小孩发出惨叫,有没有看一下的义务?有。两人是过失,但两人不属于共同犯罪,因为是共同过失。如果我是厨师的老板,提出一个经典辩护策略:小孩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。你看,腿摔断了,头盖骨也摔破了。你搞不清楚是哪一摔摔中了腿。法官一听估计会恼羞成怒。但有疑问时只能做有利于行为推定,只能推定这两个人都只摔成轻伤,因为你证明不了。两人共同过失,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。但影不影响人贩子构成故意杀人罪?不影响,因为人贩子即便是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,也叫做间接正犯。

六、其他经典案例

肖永林案

2001年10月,上海市市民肖永林因跟单位领导怀恨在心,被单位除名,给领导寄了一包石灰粉,谎称是炭疽粉。还给上海东方电视台、上海市主要领导各寄了一包,都谎称是炭疽粉。时间点选在美国911事件一个月内,整个上海陷入恐慌。最后发现是虚惊一场。当时准备定罪,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不合适,因为该罪是2001年12月才规定的新罪名。法院给他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,必须跟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决水具有等价值性。一个放火的人站在这,一个决水的人站在这,一个开车乱撞人的人站在这,一个拉电网的人站在台上,四个人站台上和谐不和谐?很和谐。结果角落里面站着一个投石灰粉的人,破坏了和谐美感。这个定罪逻辑是错误的,是政策性定罪,不是法律性定罪。后来全国人大通过修正案,增加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。肖永林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骄傲,因为他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。

劫机案

一哥们从深圳飞北京,途经广州市上空,突然发现今天在广州还有一顿饭局,要求机长停飞机。机长说飞机又不是你家开的,说停就停。他说你停不停?不听我对你不客气。没办法,飞机紧急迫降白云机场,警察直接把他请了过去,等待他的至少是10年有期徒刑。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,只要有劫持就构成犯罪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,一定要危及飞行安全。

深圳电话炸弹案

深圳一个小伙子给全国10个机场打电话,说你们的飞机被我们劫持了,飞机上有个炸弹,不打钱立马引爆,提供了一个账号。后来把他抓了,发现是个假的,根本没有炸弹。本来想定敲诈勒索,后来发现账号是假的,他说我根本不想要钱,我就想逗你们玩。后来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合适不合适?不合适。应该定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。

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

陈某跟陆某有仇,在陆某家菜园里每根丝瓜上打了一针甲胺磷农药。当天晚上,陆某跟外孙女食用丝瓜,一死一伤。法院定投放危险物质,理由是丝瓜种在院外,除了自己吃,还可能送人,甚至卖向市场,从社会一般人角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。被害人被送往医院,血压升高,医生按高血压治,根本没想到农药中毒。医生出现一般疏忽,不是重大疏忽。有因果关系。法院认定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。

鹦鹉案

深圳王鹏出售6只自家繁殖的鹦鹉,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判5年。二审改判2年。罗翔认为,刑法规定这个罪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,但人工繁殖的鹦鹉是否属于“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”?如果机械司法,王鹏构成犯罪。但从法益角度,人工繁殖的鹦鹉并没有侵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益。这个案件引发了对机械司法的反思。

贺建奎案

贺建奎修改基因,深圳判非法行医罪。罗翔认为,贺建奎确实没有医生执照,从形式上构成非法行医罪。但非法行医罪在刑法理论中是职业犯,必须以行医作为职业,反复、经常、多次实施。贺建奎作为科研人员,没有以行医作为职业,只实施一次,不构成非法行医罪。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会有一定差距。

邱兴华案

陕西农民邱兴华住在华山脚下,有一天一个道长偷偷看了他老婆几眼,他受不了,直接到道观把道长和几个道士全都杀掉了,还把心肝脾肺挖出来,煮熟切成片。最后没给他做鉴定,把他毙了。这哥们在临死之前还在写一本书,叫《抖笔定江山》。执行死刑之前,这本书还没写完。他这本书还能不能出版?不能。但如果你剽窃他这本书,能不能追究你的责任?可以,因为他还有著作权,著作权中间的很多权可以由继承人来主张。

武汉面馆割头案

武汉火车站面馆,一个小伙子吃了一碗面,4块钱,舀了两勺老干妈。按照规定只能舀一勺,舀两勺还要加1块钱。跟老板吵起来,老板说小伙子还得加1块钱,因为你舀了两勺老干妈。两人为这1块钱大吵。结果小伙子手起刀落,直接把老板的头剁了下来,扔在泔水桶。最后发现小伙子有病,属于精神病患者,但有刑事责任能力,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。从宽处理,判处死缓,限制减刑。提醒大家,吃饭买菜1块钱讲不讲价?有时候省了1块钱,命都没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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